第十二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在廣東省招標投標監管網和電子交易系統同步發布。投標人在電子交易系統下載招標文件及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或疑問的,應當在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通過電子交易系統提出;尚未登記注冊的,可按照招標文件明確的其他方式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依法作出答復、發布招標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應當通過電子交易系統進行。
第十四條 投標人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完成編制、加密和提交電子投標文件,提交完成時間以系統回執載明的傳輸完成時間為準,對于投標截止時間后提交的電子投標文件,系統自動予以拒收并留痕。
第十六條 招標人可依法選擇是否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保證金形式包括現金、金融機構保函、保證保險等。鼓勵優先采用電子保函、保證保險等替代現金保證金。
第十九條 開標時,電子交易系統自動提取所有按規定加密和成功上傳的電子投標文件,投標人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解密時間內對已遞交的電子投標文件進行解密,招標人應當向所有投標人公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內容,并生成開標記錄。開標記錄同步向社會公眾公開,但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因投標人原因造成其投標文件未解密的,視為撤銷其投標文件,相應責任由投標人自行承擔。部分投標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標文件的開標可以繼續進行。
第二十四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在廣東省招標投標監管網和電子交易系統同步發布中標候選人公示信息,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通過電子交易系統提出。招標人應當在規定的異議答復期限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招標投標活動暫停。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后,應當通過電子交易系統以數據電文形式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結果信息應在廣東省招標投標監管網和電子交易系統同步發布。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通過電子交易系統,以數據電文形式簽訂合同。
鼓勵招標人、中標人及時通過電子交易系統遞交和公布中標合同履行情況等信息。